【公務人員退休金計算方式】
[註]1.新、舊兩制服務年資合計最高採計35年,舊制年資最高採計30年。 2.舊制不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應併入新制年資計算。
一、一次退休金基數: 1.新制: ┌ 1個基數 -----核定年資月的部分未滿六個月 1.5個基數乘核定年資(年的部分)加│ └ 1.5個基數----核定年資月的部分逾六個月以上 2.舊制: 核定年資<15年 核定年資乘2減1 核定年資>=15年 核定年資乘2加1
二、月退休金百分比: 1.新制: ┌百分之一 -----核定年資月的部分未滿六個月 百分之二乘核定年資(年的部分)加│ └百分之二 ----核定年資月的部分逾六個月以上 2.舊制: 核定年資<15年 百分之五乘核定年資 核定年資>=15年 百分之七十五加百分之(核定年資 - 15年)
三、兼領退休金基數與百分比: 參照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計算方式乘以兼領比例
四、增給補償金 (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 [註]1.適用對象:舊制年資未滿十五年,新舊制年資合計逾十五年,擇領月退休金者 2.一次補償金單位為 "基數" 、 月補償金單位為 "百分比 " 3.舊制年資部分以核定年資為計算標準 4.兼領人員依照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發核給。 ┌───────────────┐ │增給補償金=(15-舊制年資)乘0.5 │ └───────────────┘
五、增發補償金基數 (第十六條之一第六項): 適用對象: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簿條件區分: 1.舊制任職年資小於二十年及新舊制合計年資大於十五年與小於等於二十年 A=二十年減新制施行前核定年資所餘差額年資,每滿半年核給0.五個基數 B=繳費年資每滿半年核給0.五個基數 C=若A大於B,則C等於B;若A小於B,則C等於A;若A=B,則C等 於A或B;最高核給三個基數 ┌─────────┐ │增發補償金基數=C│ └─────────┘ 2.舊制任職年資小於二十年及新舊制合計年資大於二十年與小於等於二十六年 A=二十年減新制施行前核定年資所餘差額年資,每滿半年核給0.五個基數 B=繳費年資每滿半年核給0.五個基數 C=若A大於B,則C等於B;若A小於B,則C等於A;若A=B,則C等 於A或B;最高核給三個基數 D=新制施行前後年資總計大於二十年未滿二十六年;每滿一年減發0.五個 基數 ┌───────────┐ │增發補償金基數=C-D│ └───────────┘ 包兼領人員依照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發核給。
退休金公式
退休金種類 類別 |
一次退休金 |
月退金 |
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及1/2之月退休金 |
舊制: 基數/百分比 |
1.
年資 >= 15
基數=年資X2 + 1
2.
年資 < 15
基數=年資X2 - 1 |
1.
年資 >= 15
百分比=年資+60
2.
年資 < 15
百分比=年資X5 |
|
新制:
基數/百分比 |
1. 畸零數>=六個月
基數=(年資+1) X1.5
2. 畸零數<六個月
基數=年資 X 1.5 + 1
例:新制年資核定6年6個月
基數=(6+1) X 1.5 = 10.5 |
1. 畸零數>=六個月
百分比=(年資+1) X 2
2. 畸零數<六個月
百分比=年資X 2 + 1
例:新制年資核定7年3個月
百分比= 7 X 2 + 1 = 15 |
|
舊制: 退休金公式 |
(本俸+930)X基數 |
本俸X百分比+930 |
一次退休金/2+月退休金/2 |
新制: 退休金公式 |
本俸 X 2 X 基數 |
本俸 X 2 X 百分比 |
一次退休金/2+月退休金/2 |
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
本俸 X 0.15 X 基數 |
本俸
X 0.15 X 基數 |
本俸 X 0.15 X 基數 |